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房客跳樓債務協商亡屋主求償-法院-沒冤屈-算凶宅-051212173.html



律師葉恕宏:「當事人她是因為乳癌末期,所以她導致跳樓自殺,(法官)這樣的一個自殺案件就認為她沒有所謂的一個冤屈。」不是含冤跳樓,就能不算是兇宅,您沒聽錯,這是台北市地方法院最新一起判決。一名徐姓屋主將房屋租給李姓男子,沒想到去年2月李姓男子的媽媽因為久病厭世,從大樓跳樓輕生,屋主急得求償,但法官卻認定不是含冤自願跳樓,不能算是凶宅,律師葉恕宏:「依照目前內政部的解釋函例,以及多數實務見解,認為只要房子它只要非自然死亡的事故,譬如說兇殺命案+或者是自殺的案件,就會被認定是凶宅。」

根據了解,這棟房屋約有23坪,換算市價大約是2990萬左右,但買主得知有人在這裡跳樓,拚命砍價,最後成交價下殺到2225萬,少的765萬,氣得向租屋的李性男子求償,律師葉恕宏:「雖然最後死亡的結果,並不是在房子裡面,而可能是在中庭或者是大樓的其他地方,仍然可能會導致這個房子的交易價格減損。」律師表示,不想權益受損,建議租屋契約裡載明特約條款,只要租屋期內變成凶宅,導致屋價下跌,屋主權益受損就能求償。

不是含冤自殺,就不能算是凶宅嗎?台北市地方法院最新判決,有一名婦人從租屋處跳樓輕生,造成房東想轉手賣房子,只能不斷降價765萬,氣得向這家人求償,但法官最後認定,因為這名婦人久病厭世,不是一般兇企業貸款殺死亡,沒有冤屈,判屋主敗訴。

房客跳樓亡屋主求償 法院:「沒冤屈」不算凶宅

個人信貸


9FAD03AD1950681E
arrow
arrow

    d15vv39xv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